×

NEWS

新闻动态
你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
不能提供化妆品采购台账石家庄中山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分公司被罚2万赢博体育

时间:2023-09-13 21:27:34 浏览量:

  石家庄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石家庄中山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分公司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化妆品采购记录台账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伏羲大街东侧一库房检查,该库房占地200平米,库房内东西摆放着5排货架,货架上摆放着多个品牌化妆品,经了解,该库房是石家庄中山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分公司的,发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化妆品采购记录台账。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陈建波、张书平赢博体育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刘娟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石家庄中山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分公司经营范围:洗涤用品、妇女用品、化妆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工艺美术品(国家专控的除外)、日用杂品、劳保用品、服装、服饰、鞋帽、计生用品、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食品批发零售。注册于2021年4月7日,一直在石家庄或厂家进货,进货回来后发货到各乡镇、日化店、美容店、化妆品店等,因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加之生意忙,不知道经营化妆品要购买台账本和记录化妆品采购情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不能提供化妆品采购台账的事实;

  2023 年 8月14日对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 辩 2023年9月2日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处告[2023]002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 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当事人无从轻及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建议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0元。